双方连个自报家门、自我介绍的地方都没有,更不用说去找自己的“意中人”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供需双方一直在为难以“两情相悦”而苦恼。
一方面,作为招标方的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不知道哪个物业管理企业适合自己的楼盘或小区?不知道把招标信息发布给谁?不了解物业管理有关企业的资质、管理规模、经营业绩等情况,更不清楚物业管理招标的具体操作程序。
另一方面,作为投标方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清楚哪些楼盘、小区近期会招标?不知道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因此,招投标双方只能通过有限的渠道寻寻觅觅,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是通过市场部来拓展业务,而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则通过朋友介绍或媒体资料等找“管家”。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盼着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服务中介机构的出现,并为物业管理招投标供需双方搭起沟通的“平台”。这样做,物业管理企业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中意的招标信息而投标,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可以筛选出中意的物业管理企业。从而促进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招标代理服务中介机构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法律地位:“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同时,也为招投标代理服务中介机构指出了经营原则:“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部颁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提法,由此可见,在物业管理服务委托项目的招投标市场中,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有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