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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区违法建设物业公司也要“连坐”受罚

小区内出现违法建设,物业公司也要“连坐”受罚;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
日前,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明确提出,对不听劝阻、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罚的临违建设违法当事人,应从重处罚。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同时,对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出现违法建设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并依法严厉处罚。
在此征求意见稿中,“违法建设”的界定如下:凡是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以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均属违法建设。
其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加层,不得私搭乱建。对已存在的违法建设,必须率先拆除。同时鼓励市民积极拨打12319举报电话举报违法建设。
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签订责任书,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及时举报,避免新的违法建设产生。对住户装修应加强管理,对进入小区的建材要加监管,掌握其使用用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新的违法建设一旦产生,应坚决予以拆除。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实施“扣分”管理制度。对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出现违法建设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并依法严厉处罚。对改变设计结构及“开窗破门”将住房改为商铺的违法建设,一律要求按原设计进行改正,并对建设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对不听劝阻、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罚的临违建设违法当事人,应从重处罚。所有违法建设的拆除,一律实行“零补偿”。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9    2010-03-09 10: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