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02027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 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 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现将新修订的《湖南省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1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10 日 — 2 —— 3 — 附件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 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 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 号)、《湖南省 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65 号)、《湖南省国有 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54 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 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 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 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 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4 —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 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 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 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 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 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 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5 —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鼓励各类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实施优惠; (四)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 交通; (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 法权益。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 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 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 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 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 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二)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 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 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 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 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十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 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 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 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 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 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 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在前期物业 合同中确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 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 容。 2.己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产权是开发商的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 意。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则由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协商, 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 6 —— 7 — 第十一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 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 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 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 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 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 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 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 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 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 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 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 8 — 计时的操作程序。按计时单位收费的,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 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按次收费的,每次按 12 小时计算。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 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 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 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交通标志和监控设备等交通安全管理 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 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 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政府指导价收费条件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 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准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 费标准方案应通过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 —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 费应以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 目的,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 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 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二)公立医院可对超过规定免费停放时间的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七条 对进入机场停车场的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的 1 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 8 元,1 小时后每增加 1 小时按低于 5 元的 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 10 元。进入机场停车 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 50 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定价 机关另行核定。 第十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 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 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 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公立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就诊车辆停放提供 方便。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 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住院病人家属— 10 — 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同一天内多次 出入实行优惠;各市州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就诊者 凭当日就诊凭证或住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帐凭证免费停车。各 市州可选择部分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开展就诊者凭 当日就诊凭证或住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帐凭证免费停车试点, 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在条件相当的公立医院实行。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 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 20:00 至第二天早上 8:00,或由当 地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 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 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停车场停放 30 分钟以内(含 30 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 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 30 分钟内或由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免费时 间内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 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 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 11 — 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二十条 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计费时间 从车辆停车超过免费时间起计算。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的免费时间,属于市场调节价范 畴的由经营者或管理者确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由当地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 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 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 车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 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监 (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税务金税系统申报入库,收入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发票 申领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 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区域的划分、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 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 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 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12 — 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 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公 安、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做好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 以及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 查处。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信用记录,逐步建立 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抄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