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74号令,公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令号 | 第74号 |
| 公布日期 | 2023年5月5日 |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1日 |
| 适用范围 |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 |
| 核心制度 | 安全总监制度 +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
规定明确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三层安全管理架构:
主要负责人 → 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总监 → 管理层中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安全员 →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规定建立了覆盖全部8类特种设备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日管控 → 安全员每日根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巡检,形成检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周排查 → 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
月调度 → 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安全总监汇报,总结并安排下月重点工作
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逐台明确负责的安全员
安全员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报告
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停(备)用期间需做好防腐蚀等停炉保养
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逐台明确负责的安全员
建立基于压力容器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需制定《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最详细的规定章节,共16条
需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需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逐条明确负责的安全员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逐台明确负责的安全员
电梯安全员需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
需定期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
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
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安全保护装置需定期校验
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 违规行为 | 处罚 |
|---|---|
|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未配备、培训、考核安全总监和安全员 | 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5万元罚款,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未落实使用安全责任 | 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2000元-1万元罚款 |
| 免责条款: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安全总监/安全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视为依法履职,不予处罚 |
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需具备专业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具备识别和防控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监督抽查考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随机抽查考核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不得收费
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立即整改
鼓励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记录存档: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履职情况均需记录并存档备查
| 设备类型 | 安全总监职责文件 | 安全员守则文件 | 风险管控清单 |
|---|---|---|---|
| 锅炉 | 《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 《锅炉安全员守则》 | 《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压力容器 |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 | 《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 | 《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气瓶 | 《气瓶安全总监职责》 | 《气瓶安全员守则》 | 《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压力管道 |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 | 《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 | 《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电梯 | 《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 《电梯安全员守则》 | 《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起重机械 |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 《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 | 《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客运索道 |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 | 《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 | 《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大型游乐设施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场车安全总监职责》 | 《场车安全员守则》 | 《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
文件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4号令
发布日期:2023年5月5日
施行日期:2023年6月1日
完整内容见附件文件: 总局74号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