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应
急
维
修
使
用
程
序
衡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应急维修使用一般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申请使用前应制定应急维修预案(经业主大会或经有利害关系的双2/3业主表决同意),并到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应急维修预案主要根据以下情形制定:
1、屋面、外墙出现开裂、移位并发生渗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
2、消防设施故障,消防部门认定需要立即整改的消防设施故障,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服务管理单位养护不当引起的由服务管理单位承担)
3、未移交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包括配电柜、变压器等)损坏,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出具证明的(服务管理单位养护不当引起的由服务管理单位承担)
4、产权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泵、配套供水管道等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损坏、堵塞、爆裂和更换,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出具证明的(服务管理单位养护不当引起的由服务管理单位承担)
5、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出具证明的。
6、电梯故障,发生冲顶、蹲底等严重影响乘客安全的故障,经质监部门检查责令停止使用,或经检验检测机构评估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服务管理单位养护不当引起的由服务管理单位承担)
7、建筑外立面(含玻璃幕墙)和公共构件存在脱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
8、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二、业务流程
1、申请
1.1 当出现应急维修情形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电话:8275036
根据《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应当由相关资质单位或专业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1.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申请表》
1.2.2 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1.2.3工程预算(加盖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章)
1.2.4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书面的检测鉴定意见原件(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
2、现场认定
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联合现场勘察、认定(如遇特别紧急情况的,应在当日外勘),出具书面现场勘察意见,并拍照留存。
3、公告和抢修
3.1经联合现场勘察,符合应急维修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将应急维修项目照片、联合认定意见结果等资料在小区明显位置和小区业主群公告3日。
3.2 对于特别紧急的情况,公告期间,申请人应立即组织抢修;申请人不按规定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
3.3对于一般应急情况,在公告期间有1/3以上业主提出异议的,按照一般使用程序办理。
3.4 组织施工的同时,对申报金额5000元(含)以上项目,申请人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4、拨付首付款
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交维修合同、审价报告、维修发票等材料,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的维修费用50%划转到维修单位。
5、公示
5.1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将《关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审价报告》(5000元以上)、《竣工验收报告》在维修工程区域的公共部位明显位置公示7天。
5.2 公示期间,管理中心外勘人员不定期赴公示现场就公示情况拍照取证并存档。
6.拨付余款
6.1 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将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及相关照片资料报管理中心。
6.2 申请人将使用申请付款表(工程余款)以及其他项目资料报管理中心。
6.3 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余款拨付至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