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 维护公共秩序, 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国务院 《 物业管理条例 》 和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 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 人均有约束力 。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 除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 、 承重结构 、 外墙 、 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 、 楼梯 、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 、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避难层 、 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 (包括但不限于柱 、 梁 、 楼板 、 户外墙面等)
2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 、 落水管 、 水箱 、 水泵 、 电梯 、 冷暖气设备 、 照明设施 、 消防设施 、 避雷装置等 。
3 、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道路 、 围墙 、 绿地 、 沟渠 、 池井 、 照明设施 、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4 、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 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 、 绿地占地除外 。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资本:
邮编: 联系电话: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 定配置, 属全体业主所有, 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 。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 、 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 妥善处理供电 、 供水 、 排污 、 通行 、 通风 、 采光 、 装饰装修 、 环卫 、 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 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征得同意) 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