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建设部编印的物业管理合同等系列示范文本的通知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建设部编印的物业管理合同等系列示范文本的通知
衡房物字[2005]15号
(2005年2月25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对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责、权、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05年2月起,在全市统一执行使用建设部编印的物业管理合同系列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合同等系列示范文本的铅印、管理和执行监督由市房产局经营物业科和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并具体实施。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必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商品房预售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业主临时公约(一式两份)以及消防、住宅装饰装修责任书等示范文本。
三、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报告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进行招投标,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入伙业主和建设方(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式叁份,其中一份交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与业主签订业主公约以及消防、住宅装饰装修责任书等示范文本。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公约、责任书等各类资料要按户建档,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
五、2004年以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未到期的暂不更换,新签的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按统一标准合同文本执行,否则,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