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中实施物业管理方案确认的通知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中实施物业管理方案确认的通知

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中实施物业管理方案确认的通知

衡房物字[2006]001号

(2006年1月12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单位、县(市)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落实商品房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建成一个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同时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全面实施衡阳市房产局下发的《关于房屋建设单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及缴纳维修资金有关规定》(衡房物字[2004]118号)之规定,凡2006年1月15日以后申请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销售、办理产权登记的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均须向市房产局提交物业管理方案,办理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方能办理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方案确认时,须向市房产管理局经营物业科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二)建筑总面图(复印件)并在图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三)预留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所在层的平面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市房产局经营物业科必须按物业管理法规对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方案进行确认。
三、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凭市房产局经营物业科的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及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办理产权登记。
四、市产权监理处、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产权办证时,必须要求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提供房产局经营物业科的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凭确认单和其他相关的资料方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手续。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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