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通〔2014〕25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城市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区三环以内下列区域划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沿江风光带、车站、码头、停车场、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艺术馆、影剧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铁路沿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办公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内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地点、位置。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站、住宅小区瓶装供气房、烟花爆竹销售点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学校教学区、幼儿园、医疗机构、特级防火单位,上述单位、场所、区域及周边500米以内。
(三)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库及周边1000米以内。
二、未划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四(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可以全天燃放外,其余时间每日晚上二十时至第二天上午八时禁止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市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四、各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限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