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奇代表指出,近年来我国物业管理发展速度之快、物业管理企业吸纳就业人群之多、物业管理面积涵盖范围之广、涉及各方面关系之复杂都是一般行业难以比拟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然而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却十分滞后,严重影响到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广大业主权利和构建和谐社会。
“近十年来,物业服务成本刚性增长和物业服务价格缺乏弹性的双重挤压,不仅吞噬了物业服务企业本已微薄的利润空间,甚至出现收费标准低于服务成本的倒挂现象。”任玉奇告诉记者,现在有不少物管企业因为不堪重负,不得不战略性地选择收缩、退出或者转行。
对于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收费标准的行业惯例,任玉奇代表表示,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利于业主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许多业主怀疑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从而导致物业服务收费率降低和物业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
任玉奇说,物业管理不仅仅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政府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他建议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社会建设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清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存在“价格失灵”的天然缺陷,所以应尽快完善物业管理的价格机制。任玉奇指出,物业管理价格应以服务成本定价为基础,建立成本价格联动机制。物业管理的价格以前期物业管理为重心,严格执行普通居住物业和政策性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核准(或备案)制度。另外,物业管理的价格要透明,要推行价格定期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