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视窗8月7日消息:
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防范,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近日,市综治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出台实施《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细化规范物业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其中推出了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等各自治主体的职责,以及有关部门、街道的职责等新规定。该《办法》也是作为落实各级物业管理条例的一项配套实施细则。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有限安保责任,《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如未履约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护。
《办法》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居民委员会等小区内各自治主体的安全防范职责作出界定,要求各自治主体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小区安全自治管理的合力。《办法》对物业管理、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镇)的职责依法予以界定,强调实施综合治理,其中规定:公安治安巡逻警车夜间要巡防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初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平安创建"责任书,综治办、物业办、公安等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案件的,可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据悉,青岛公安机关已开始按照该《办法》对市区部分物业小区的安全防范特别是保安队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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