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占用费以及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等。”如果业主大会决定收取这笔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则可以代为收取,但要求“单独计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时,还明确业主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和物业另行约定。 ”这一规定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有关内容的延伸。
由于属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可供停车的位置数量有限,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业主的需要。业主甲在共有道路、场地上停放车辆,造成其他有车业主无处停放或者无车业主出行的不便。即在无形之中,业主甲的停车行为就造成了对其他业主的权益的损害或占用了其他业主的份额。
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说了算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车辆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而业主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方式是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方式进行的。所以,车辆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与否、如可以停放,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等均应由业主大会来决定。
物业代收停车费 并接受业主监督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扣除物业公司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占用费的征收之所以要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管,一方面是因为业主大会已经将园区的秩序维护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而车辆的停放管理是秩序维护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有出具收费票据的资格并有专职财务人员管理账务。
特别提醒 车辆保管需另外协商交费
停车业主交付的是场地占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保管合同则无保管义务。同时,业主大会通过的车辆管理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一般是指进行车辆停放、出入秩序的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区域内车辆按位停放、按线行驶、按时间入位和制止外部车辆擅自进入等。
对个别业主为防止意外磕碰损坏或车辆失窃等事故发生,提出特殊保管服务要求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参照市场保管价格或财产保险赔付核定的费用规定,单独协商确定保管费用并签订相应的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