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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有利剑 法律不差钱

    钱,作为商品交换的通行货币,确实是一个好东西,当今社会,衣、食、住、行都离不开钱。可我们对钱不应看得太重,不能为了钱突破道德的底线,甚至做违法的事,这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不差钱”,法律是公正的。

  案例一:差钱遭遇“不抢救”。一老人昏倒在路边,围观群众中的好心人拨打了“120”,可救护车赶来后,因无人交付相关费用,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却不肯下车抢救。群众中的好心人又拨打了“110”,在民警的责令下,医护人员才七手八脚的将昏倒的老人抬上车。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56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救死扶伤是医生的法定职责,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应为而不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差钱遭遇“不赔偿”。为了省钱,一老太从副食超市给孙子买了半只“处理”的麻辣鸭,孙子吃后上吐下泻,送进医院,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查该鸭是加工商从市场上收购的死鸭,且副食店出售时已过了保质期。事后老太找副食店承担孙子的医药等费用。副食店以顾客贪“便宜”买“处理食品”为由拒绝负责。

  说法:《食品卫生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因此,别说副食店是卖“处理”食品,就是白送上述食品也难免其责。

  案例三:差钱遭遇“被清除”。一业主入住后,房屋顶棚下雨渗水,他找小区物业,物业让他找开发商。他找开发商,开发商让他找物业。一年过去了,为了使事情“有个说法”,这名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这回有“作为了”,先是停水、后是停电,最后干脆将该业主从小区业主名单中清除,剥夺了其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说法:《物权法》第76条、第82条,《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67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按合同提供服务,业主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部门颠倒“主仆关系”,对业主停水、停电,将业主清出名单,剥夺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属违法。

 
110    2010-11-29 08: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