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某物业公司由于向业主张某收缴物业费遭拒绝,而一纸诉状将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张某送达相关材料,并对此在小区中进行了调查走访。
原来,张某系宜兴市消费者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维权意识较强,对所住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都不满意,对物业费的计算方法、标准也不认可。在今年“3·15”期间,还曾在小区内授课《科学消费,依法维权》,为此,双方对立情绪很大。知道自己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被告张某多次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反映物业公司服务上的不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开庭当日,被告张某如期到庭,同时也来了一大帮小区的业主和业委会的成员,他们准备旁听此案的庭审。但到了开庭时间,原告物业公司却未到庭,法官耐心等了1个小时,仍未见公司来人参加开庭。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不到庭完全可以按照撤诉来处理。但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本着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的理念,与原告取得了联系,并说服物业公司的经理来法院协商此事。
双方当事人感动于法官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提出愿意放下对立的情绪,合理解决纠纷。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就物业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内容上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