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维修金影响房产证办理?
|
疑问1:业主在买房子时认为维修资金可以不交纳,但开发商告诉业主如果不交纳维修资金,就不能办理房产证。在业主不交纳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可以不予办理房产证?
解答:按照《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维修资金交予开发建设单位。如果业主不交纳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有权不予交付房屋给购房人。但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依据不予办理房产证。
疑问2:某楼盘于2009年11月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于今年5月交房,但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按照《办法》需要交纳77元/平方米的维修资金;到了6月29日补充规定出来,就有业主要求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是否可以答应?
解答:根据《办法》规定,在2009年11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前,应当按“未配置电梯55元/平方米、配置电梯77元/平方米”的标准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考虑到南宁市有部分小区交付的时间较长,因此,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办法》实施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且在2010年6月29日前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能提交房子已经交付的相关材料,以及经专有部分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2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的书面表决材料,就可以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新旧标准缴存差额如何退款?
疑问3:有业主所住小区原来是按照77元/平方米交纳维修资金的,但是后来《通知》出台,他们所住小区符合按20元/平方米交纳维修资金的条件,已经按原标准缴存资金的差额如何退回?还有业主问交了维修资金后,要求退回,这样是否可以?
|
解答:首先原来已经按“未配置电梯55元/平方米、配置电梯77元/平方米”标准预交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全部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差额退款的问题,房产部门将与财政局进一步研究和协商,尽快解决退款问题。但已经按规定交纳了维修资金的,除非房屋灭失,不然是不可以退回的。
疑问4:在交纳维修资金时,小区里虽然业主大会已同意交纳,但有时会出现少数业主不愿交的情况,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是好?
解答: 维修资金是当小区全体业主或者单体楼栋业主拥有的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出现问题时使用的维修金,如果业主大会同意交纳,但少数业主不交,一旦发生像危房、电梯故障、屋顶漏水等紧急状况时,由于无法及时凑足钱进行维修,势必影响广大业主的生活,这种情况小区可以通过“业主规约”,或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手段解决。
疑问5:有物业公司提出《办法》中没有明确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是否可由物业公司代收,物业公司如何操作才好。
解答: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来决定是由物业公司或者是由其他相关单位代收,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维修资金由物业公司代收并管理的,物业公司可以代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