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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裂缝 减免40%物业费

曹某是沈阳某小区的业主,2002年与该小区的开发商办理了入住手续,曹某便将房屋出租出去,自己并不在该处居住。

  2008年12月份,曹某发现该房屋的主体墙面裂缝,约有长二十厘米的缝隙,同时,窗台渗水。曹某多次找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但小区的物业公司都以此事应由开发商负责,物业公司解决不了答复曹某,曹某为此拒交物业费。

  2009年2月份,物业公司将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曹某支付所欠的物业费。

  案经法院处理,曹某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减免曹某40%的物业费,并承担曹某家墙面和窗台固定和维修义务,曹某当庭给付应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

  辽宁鼎泰律师所律师史明鑫律师表示,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房屋质量有问题,应找开发商还是物业?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房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此可见,墙面的裂缝问题属于主体结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终身的保修责任。

  根据该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因此,在保修期限内,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56条规定,在找不到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的情况下,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二、物业公司未尽职责,应否减免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那么具体到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呢?在庭审过程中,曹某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包括:对房屋修缮义务不配合,对业主的要求推卸等等。

  曹某提供的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物业公司在没有完全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向业主履行服务责任时,业主是有权拒绝其相应的交费要求的。

  三、减免收取物业费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对方承担修理、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在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践惯例,法院可以确定物业公司减免相应的收费数额。因此,双方协议降低物业费交纳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13    2010-08-09 08: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