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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部分有条件城市现物业税可“实转”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税已在部分城市试点空转多年,摸索了一定经验,条件已经成熟,部分有条件的城市现在就可以考虑进入“实转”阶段,实际征收物业税。
    也是在昨日,由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房地产蓝皮书》称,今年下半年中国一线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可能下跌,而二线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上涨速度可能放缓。2010年房地产调控应坚持“维稳”政策,同时应加大和完善市场制度建设。而房地产税费管理的重点亦应由交易环节转向持有环节。
    而就在前一天,《人民日报》海外版援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看法说,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并不属于重复征收。
    应由各城市自己决定
    有观点指出,开征物业税首先要克服几大障碍,例如缺少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此外,开征新税还需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对此,王珏林承认,征收物业税需要征税目标、数据基础以及准确的房源信息。如果购房者在全国各省市有多处房产,由于各地房源无法整合统计,房产价值也难以评估,将很难具体衡定征收范围和措施。因此,虽然物业税是管理房地产行业一个很好的措施,但在短期内在全国推广尚有一定的难度。他建议在某些具备征收条件的城市先进行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全国。
王珏林指出,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3批在全国10个省区市开展物业税“空转”工作,首批试点至今已达6年之久。这些城市在“空转”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一些经验,如创建了符合国情的评税工作模式等,时机已经成熟,现在就可以考虑“空”转“实”,进入实际征收阶段。而具体哪些城市率先推出物业税试点,应该由各城市自己决定。
    针对此前谣传的“空转”试点推向全国的说法,王珏林表示,所谓物业税模拟“空转”,指一切步骤与真实收税流程相

 

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但没有实际征税。这种只是虚拟意义上的资金循环推广至全国的意义并不大。
    在国务院4月17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成为重要手段。国务院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官员频繁吹风
    王珏林并非近期第一个针对物业税发表看法的官员。
    就在前一天,税法起草人、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季怀银,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分别针对住房保有税和物业税发表官方评论。
    季怀银向新华社表示,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多项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早开征比晚开征好,但需分步实施而非一蹴而就。
    他建议,在当前条件下,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可分步实施。初期可以明确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免税范围可以按套数和按面积两个标准就高不就低。
    季怀银发表上述观点的同一天,《人民日报》海外版以“权威访谈”的形式发表了贾康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看法。贾康明确表示,目前征收物业税不存在硬障碍,其所需要的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以及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各环节的专业力量与条件,都已经具备。
    贾康还认为,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并不属于重复征收。他解释说,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物业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两者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重复征收”问题。
    贾康表示,开征物业税,不求一步到位,而应力求尽快搭好和推出基本制度框架,在方案设计上注重“渐进”。而“小产权房”、历史上形成的“经租房”等问题可以在配套改革中专门设计对策方案,渐进合理解决。
    他建议,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在中国开征物业税的方案,税种名称可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在税制设计方面,应与配套改革要求和房地产业强化政策理性、贯彻合理规划作通盘的匹配;实施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那些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可考虑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
 
 
136    2010-05-06 09: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