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闽价房[2007]31号)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2010年1月1日将废止,而旧法实施两年多来,执行过程中哪些地方容易引起纠纷?哪些地方“令行禁不止”?症结在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人指出,如果新《办法》对这些问题仍然回避,那么,办法是变新了,但问题还是老问题,也就是新瓶装老酒而已。 “物业入驻小区三年了,从来不对任何收支进行公示。”湖头街双安城的业主抱怨说。据了解,业主之所以对收支明细是否公开十分在意,多是因物业服务质量没跟上,“公共设施坏了就以没有维修基金为由不处理,监控瘫痪,管理混乱”,业主不禁要问,我交的物业费花到哪里去了? 对此,物业公司的解答多样,有的称财务公开容易引起纠纷,业主众口难调,有的认为业主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万一不理解更容易产生矛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福州一家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有关人士则说,管理办法规定了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形式,但福州目前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公司寥寥无几。“包干制是物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钱花得少不代表服务就好。” 对此,福州有市民提出,账目公开是物业收费环节的补充,不应仅是简单的告知,业主也该有权核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既然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新《办法》是不是应该有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应该公示,并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小区已经交房,但宽带、有线电视还没迁入,还经常停水、停电。”三八路一小区业主陈先生无奈地表示,可物业费还要照交。物业费该怎么下浮?下浮多少?谁说了算?现行办法里面规定得很笼统。 对一些新开盘的小区,入驻的物业公司也满腹苦水,“开发商没安装该有的配套设施,物业解决不了,业主来找也没办法。”福州物业行业资深人士郭先生表示,一些住宅项目的开发单位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尽量压缩配套设施项目,规划配套项目常拖延实施,先住宅后配套,给入住后的业主造成多方面的不便,无形中给物业管理造成很多无法回避的矛盾和问题。 新《办法》意见稿中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现行条文一致,有市民提出,具体浮动办法市民能通过何种途径获知?业主该怎么启动下浮,并和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新《办法》是不是应该规定得明确点?否则,办法是变新了,但问题还是老问题。 据悉,根据现行实施办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新《办法》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