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目前的处境,律师将其归纳为七点:
(1)无兵
除主任和委员以外,无其他工作人员。
(2)无薪
主任和委员都没有工资。只有津贴,但必须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业主委员会委员们究竟能替业主说多少话因此成为疑问。
(3)无人才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大多数是离退休人员。老人的办事效率和思维方式,加上受官场或官僚企业熏染的工作作风,使业主委员会往往为了办一件事情而付出百倍的成本。比如,北京市海淀区的某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大门的锁被人用异物堵上了,业主委员会怀疑是物业管理公司干的,坚持用打官司的方法来打开大门。在这个业主委员会里,律师也看到了年轻、果敢、思维缜密、作风干练的委员,由于是少数或个别,这样的委员都不多说话,也不多管事。
(4)无安身之所
物业管理用房在小区规划中一定是有的,是小区的公共财产,但这个公共财产在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占有之下,若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看业主委员会不顺眼,就不会让出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将业主委员会赶出物业管理用房。
(5)无可管理的财产
小区的公共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全部移交业主委员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牢牢地占据着小区的全部公共财产,以致于业主委员会不知道自己该“管”什么。
(6)无可开支的资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2%的维修基金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收取,但“小区办”只负责2%的维修基金的收取不负责移交,物业管理费仍然是物业管理公司挨家挨户地向业主收取。
(7)有责无权,处境险恶
“公约”或“章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多项“职权”,没有一项是真正的权利,“职权”其实都是义务或责任。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业主委员会,一定有坐上本来就是为他预留的小区物业管理的第一把交椅的那一天。这一天,不会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