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行使当家权利?通过长时间的耳濡目染,或者亲身实践,“成立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产权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力”的道理,恐怕很多业主都了然于心。然而许多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之初,到运转之时,境况却并非如业主所愿。究竟怎样做,才能让业委会走出现在的困局。记者采访了人大代表李力和郭泽深,就业主最关心的几个业委会的问题,请他们支支招。
记者:业委会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如何确立?
李力:业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在《物权法》出台后应该有所改善。
记者:业主名单、联系电话、活动场地、经费等,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几个必要资源,而掌握这些资源的往往只有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市场信息占有不对称。怎么办?
郭泽深:政府在监管方面政策还不够完善。强化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很必要,使得业主团体能够和开发商处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对话,这也是整个房地产行业走向规范化的一个必要的途径和趋势。
记者: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成立应当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小区入住率至少要达到2/3以上,相当多的小区是分期开发的,即使某一个楼座入住达到比例,也仍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郭泽深:行使业主的权利并不应该以入住为准。业主在办理了收房之后就应该有权利获得符合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入住不应该是一个必要条件。
李力:从代表性的角度上来说,肯定是要多数的业主才具有代表性,因此需要规定一个比率。对于入住不到80%的楼盘来说,应该考虑基于现有入住的业主数量,选举业委会。
记者:目前业主维权的途径还不够丰富,维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但是维权的确涉及很多专业领域的问题,对于没有这方面知识的业主而言,应该怎么办?
李力:业主的法律意识需要培养。政府也可以加以引导,比如在有关部门牵头下,由物业管理协会人士授课的培训课程目前正在广州各个区轮流开展。
郭泽深:有关立法机关应考虑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要求日益增长的实际情况,在物业管理的专门法规中,设立允许聘请有专业知识的非业主成为业委会成员或者顾问的条款,以便业委会能够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造福广大业主。
记者:如何规范业委会的行为?
郭泽深:对业委会的运作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要符合定期通报、运作公开等基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