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于2006年9月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取得了松江区一小区的物业服务资格。然而,李先生自2006年7月至去年5月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讨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追讨拖欠的物业费4200余元,并索要滞纳金2200余元。
法庭上,李先生称小区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物业公司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李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李先生支付物业费3900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拒不履行,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多次通知李先生履行,但其仍不予理睬。后经调查发现,李先生有稳定工作,且在多家商业银行中有存款。鉴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裁定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并于日前将足额执行款发还给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