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日前,哈市出台了《关于对城市保障对象服务费用给予补贴的意见》。《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保障对象具体包括以下5类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建国前老军人。
《意见》对于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申报认定采取与热保对象申报认定工作并轨的方式,在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对热保人员进行补贴审核认定后,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将同属于物业服务保障对象人员的申报认定材料作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申报认定资料,然后通过核算、复审等程序后由哈市财政部门下发。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所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折算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所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同时,据哈市住房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为避免中间环节过多,补贴款能够顺利发放到位,这笔补贴款将直接补给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行应补贴人员数量的调查统计工作,预计明年即可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