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段女士因未交物管费、水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共约4000元钱,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段女士则表示,不交钱是因为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物管公司是否做好本职工作,属另一法律关系,段女士应该交费。
据了解,富力物管公司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对嘉逸花园进行管理,业主段女士从那时起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她表示,2005年底嘉逸花园上届物管与业委会非法违章搭的建房屋并出租给抄手店,她所住单元业主便长期深受噪声和油烟的侵害和污染,从此物管公司及业委会便同意他们暂缓交物管费,待协商好后再作处理。
富力物管公司接手后,应业主强烈要求,解决实际遗留的脏乱差和撤除非法违章搭建房屋赔偿损失等问题,虽未协商一致,但业委会及富力物管口头承诺2007年9月前解决好所有问题后再交费用,但至今仍无结果。“是物管公司存在诸多失职和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权收取我的物管费。”段女士表示,垃圾费和水费也是物管公司以没交物管费为由而拒绝为他们代收,并非自己不交,责任在物管方。
成都中院认为,段女士作为业主,享受物管公司提供的物管服务的同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按期交纳物管费的义务。关于段女士对于富力物管公司未达到物业合同服务标准,无权收取上诉人的物管费,指定青羊法院立案审理的上诉主张。法院认为,物管公司是否做好本职工作,属另一法律关系,段女士如主张需另案起诉。
鉴于段女士已缴纳了水费和垃圾清运费,成都中院终审判决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127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两项合计5627元给物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