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交房称是政府行为所致
2009年9月,沈阳市民张海(化名)在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的三江紫香园小区一期看好了一套90平的房子,总价款为303267.00元。当即与沈阳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
不过,直到2010年7月10日,沈阳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通知张海去办理交房手续。当张海拿着合同向开发商索要延迟交房的违约金5762元时,遭到拒绝,“延迟交房完全是政府行为导致的,合同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可以延期交房的。 ”
“政府行为”指的是什么?有啥证明吗?张海问。“这不方便说,相关证明肯定有,但暂时不能给业主看。 ”沈阳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称。
同时,该位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补偿”协议摆在张海面前,称“如果签了协议,沈阳肆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可以适当补偿业主一些损失。 ”
协议的内容是:由于市政施工等政府及公共事业部门的原因,甲方未能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第八条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号楼-单元-号),对此乙方表示谅解。
为了弥补乙方因延期交房所受到的损失,甲方愿意承担下列责任:乙方所购买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甲方愿意替乙方支付每平方米0.20元的物业费,剩余的每平方米1.00元的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另外,乙方在房屋装修期间,甲方愿为乙方提供装修所需的沙子,同时按照客户购买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购买80平方米以下的房源(含80平方米),每户赠送20袋水泥;购买80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每户赠送30袋水泥;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沙子运出三江紫香园小区。
协议还强调,乙方不再通过任何形式要求甲方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张海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计算一下,交房时间延期6个月零10天,他应得到的违约金应为5762元。“市面上的水泥每袋价格在17元左右,每立方米的沙子60元,这点东西就想把我们业主打发了,这个协议我不能签。 ”张海说。
坚持要违约金只能走法律程序
昨日,记者与张海一起来到了三江紫香园小区的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董经理说,“补偿”协议已委托给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
董经理说,三江紫香园小区一期是2006年开始建设的,2007年12月开发商就将小区的配套设施费用交给了政府,但直到2009年12月31日小区外仍无市政给、排水设施、小区配套与市政连不上,开发商向市建委申请了多次未果,这才拖延的交房时间。现在三江紫香园小区排水系统还不完善,另外,门前的唯一一条马宋公路至今还没有路灯。“我们是有政府行为导致房屋交付延期的证明,但现在不能给业主看,如果业主必须坚持要违约金,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
董经理介绍,三江紫香园整个园区有1383户住户,已经有一部分人签订了协议。昨日记者来到了三江紫香园一期的园区内,园区的道路设施正在建设中,记者走访了两个单元并没有看见有人入住。
随后,记者辗转联系到了一位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住户孙静(化名)。她称,“我可没有时间和精力起诉开发商,虽然水泥的价钱远远低于赔偿金,但一想不签协议就什么都得不到了,还是签了,其实心里挺憋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