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项重大决策在出台前是否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是否认真听取过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是否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认真评审?是否征求过购买央企房地产物业的群众的意见?他们能够接受这种未经预警的变故吗?这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在执行后会收到什么样的效果,正效应是什么,负效应有哪些?
诸如此类的疑问可以提出几十个。据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是,在这些问题还尚未有结论,或是说在许多应该在前期必须进行的程序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国资委就果断或是武断地决定“78家央企要提交退出房地产业报告”。
从本报今天刊发的述评还可以看到,对一些已上市的央企房地产公司而言,是否能够按国资委的要求退出房地产业已经不能由国资委决定了,而要由股东投票决定。这是上市公司体制优越性的表现。但是,国资委新闻发言人过早宣布78家央企退出,尽管国资委提出的是上报退出方案,没有说全部一致都要退出,但是公众已经误读,或是理解为78家一致都要退出。今后如果有一部分央企确实不能退出房地产业,又要遇到公众置疑。因此,我们认为,关于“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业”的决定以及对外披露的方式都不够审慎。
据说,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央企的主业设置。这里再探讨一下央企主业设置的科学性。我们认为,目前对央企的主业和非主业发展设置的政策是倒置的。国资委现在对央企非主业的投资和发展设置了许多约束,相比之下对主业发展的要求不够具体明确。而实际上,国资委应该对关系国计民生、国防建设、国家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主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比如说,对发展速度、发展规模、技术水平等有硬性指标;而对非主业发展不要过多约束,由企业自己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发展。纵观国际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印度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都是自主决定,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并付诸实施。我们应该相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规则,并在实践中予以坚持,让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这样的条件下,央企才能更快地变大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