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江南 通讯员谢婷报道 记者昨日从福田区人民法院获悉,莲花北村吉莲大厦住户杨先生的车辆被盗一案,停车场负责赔偿车主损失的30%,由物业管理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事件:车在停车场不翼而飞
杨先生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某栋某房。6年前,他向深圳市通X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HMC7180型轿车。杨先生称,购买后一直停放于莲花北村停车场,并按规定向被告莲花北停车场交纳停车管理费。
2006年8月22日上午10时22分,杨先生将车辆按规定停于莲花北村停车场。第二天早上8时,杨先生持车辆进出凭证去停车场开车时发现车已丢失,随后便向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报警。停车场方亦向莲花派所报警。
案情:维修工偷配钥匙盗车
事后,该盗窃案被罗湖区公安分局东晓派出所侦破。
杨先生在深圳市通X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车辆做维修保养时,该公司维修工刘某某利用保养之机,私自配了杨先生的车辆钥匙,并取得该车的防盗密码。其同伙彭某某于2006年8月22日晚窜至莲花北小区,利用私配的钥匙、解码器将该车盗走。彭某某驾车出小区时拿出伪造的车辆进出凭证给保安,把车开出小区。后以2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刘某某与同伙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此案经法院审理,彭某某、刘某某等人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杨先生。
该刑事判决早已生效,但未追缴到赃款、赃物。
争执:谁该为损失买单
杨先生认为,他按规定交了停车管理费,莲花北停车场管理不善造成他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莲花北停车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隶属于万X公司,因此,杨先生认为,万X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杨先生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莲花北停车场赔偿丢失车辆损失、养路费、停车管理费,并要求万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停车场及万X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是被告,站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通X华公司及刘某某等。两被告认为,盗车贼是通过偷配钥匙盗走车辆,并伪造了临时进出凭证,仅凭肉眼无法辨认其真伪,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一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杨先生没有尽到妥善管理车辆的责任致使车辆钥匙被偷配,应该责任自负,还认为杨先生对车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又未参加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方认为,他们已在“临时进出凭证”上声明: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收取场地使用费,请关好车门、锁好防盗锁,如有丢失或损坏恕不赔偿”,杨先生接受了“临时进出凭证”,对票面上的声明没有提出异议,就是认同了“如有丢失或损坏恕不赔偿”。杨先生应向通X华公司及罪犯刘某某等人索赔。
判决:保安未尽注意义务
据了解,由于涉及到盗窃案,杨先生索赔案花的时间较长,在刑事诉讼终结后,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杨先生与莲花北停车场之间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罪犯伪造的车辆出入凭证与真实凭证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但两者的纸质厚薄、手写字样等明显不同,保安员在查验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该凭证可能是假的,致使该车被盗走,保安员的查验行为有过错,停车场应对保安员的过错职务行为负责。杨先生对车进行保养,是正当的,对于在维修保养过程中车钥匙被偷配,杨先生没有过错。杨先生也没有为车辆投保盗抢险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因此,对于杨先生车辆被盗之事,杨先生自身并无过错。
斟酌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罪犯的作案手段,被告保安员在车辆出村时查收了凭证,以及伪造的和真实的进出村凭证的相似程度等情况,福田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莲花北停车场赔偿原告车辆和养路费损失的30%,并退还原告剩余期间的停车管理费合计4万多元,被告深圳市万X居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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