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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业 业主大会须“双过半”

小区物管的去留或者重选,必须由业主大会经双过半(业主人数和物业面积)的业主同意,业委会不能代替其执行决定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单位,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物业管理常出现的问题,昨日,成都市房管局就市民购房、装修以及业委会职责、物管公司续聘和选聘等四个方面物管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更换物管企业 业主大会必须双过半

一个小区在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大会对选聘方式、费用标准等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表决,经双过半(业主人数和物业面积)的业主同意后,再由选聘实施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代理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选聘。

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法定的物业管理必需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

擅用物业共用部分搞经营最高罚20

针对小区共有部分经营问题,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收益将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记者陶玲

 
254    2009-11-23 09: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