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两被告业主欠缴万元
2002年前后,太平家园业主宫先生与方先生分别入住小区。嘉仁物业诉称,自2004年起,两人开始拒交物业费,截至2007年底,他们拖欠这笔费用共计6000余元。同时,宫先生还未缴纳取暖费4500余元。物业代理人表示,公司多次向两被告催缴,但遭对方拒绝,不但影响了物业服务,也在业主中造成不好影响。
此次嘉仁物业共起诉了10名“欠费”业主,但由于其提供了错误地址,法院无法向另外8人送达起诉书。目前原告已申请进行公告。
业主:物业无管理资格
“业主与嘉仁物业间根本没合同。”宫先生的代理人正是嘉仁物业的“死对头”———太平家园业委会秘书长李有成。他说,原告是受开发商指定服务小区,但期限仅1年,期间物业工作让多数业主不满,2004年开发商被注销,嘉仁物业再服务已不合法,“不具备资格了”。而新物业进驻小区时,原告拒绝撤出。
业主方先生的律师当庭出具了小区业委会和原告共同发布的公告,证实在街道协调下,太平家园的物业费及停车费被暂停收取。此后,部分业主一直未与嘉仁物业签订服务合同,该公司却滞留小区,强迫业主交易,因此无权收取物业费。
原告:已提供事实服务
对此,嘉仁物业认为,虽未与被告业主签订服务合同,但已提供了事实上的服务。为证明自己有服务太平家园的资格,物业提交了几份判决,称业委会聘请新物业时,曾起诉要求嘉仁公司归还物业管理资料,但被法院驳回。昌平法院还曾判决业主交纳2004至2005年度的物业费。本案中的方先生也主动缴纳了供暖费,这证明他对物业服务是认可的。
“业主并不接受你,强行事实服务是无效的。”李有成表示,昌平法院支持的物业费是开发商委托服务期间发生的,且判决时间是2006年12月,至今已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而供暖是物业管理之外的服务,其费用不应包括在物业费内。
专家点评:业主应支付相应物业费
昨天,北京市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连艳表示,物业服务是针对大多数业主的。本案中,虽然嘉仁物业未与被告业主们签订服务合同,但鉴于太平家园并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聘请新的物业,而嘉仁物业已提供了事实服务,业主们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本案中虽然有暂停收费的公告,但也需看操作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