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3日,上海市某工厂职工李某早晨去工厂上班,因连续的天气寒冷二楼台阶出现结冰,李某走上台阶时滑倒摔伤。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保养责任,没有及时处理台阶结冰问题,应该对其滑倒摔伤负有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李某自己走路不小心而摔倒,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不同意赔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李某对自己的滑倒受伤主观上有过错,应负有一定责任。李某在白天行走,应当发现台阶上有接冰,并应当预见到有滑倒的危险,在走路时因自己不小心而摔倒,主观上显然有过错。而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进行养护、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在出现结冰天气时应当及时清理小区范围内的结冰。《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和李某对伤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构成民法理论上的“混合过失”《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对李某滑倒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支付李某由于滴水结冰摔倒受伤医疗费中的60%
即800元人民币。
[启示]
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当中的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很明显该案例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对滴水结冰可能造成损害事故情况的忽略而造成的,因此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当中应该制定严格的环境卫生管理规程,(比如,清洁制度建设、清洁员岗位职责制、清洁卫生检查制度、清洁卫生操作规程等),此外,清洁卫生管理是一项日常性的长期工作,所以还应加强对清洁员工素质、环保意识的培训。以尽量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