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小高层楼房失火,消防员赶到却发现消防栓没水,火势造成业主严重损失。昨日从武汉市中院获悉,小区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失火住户18.4万余元。
除夕夜放鞭炮
12楼业主家中遭殃
2011年2月2日是除夕,23时许,住解放公园路某小区12楼的李萍送走亲友,准备买点食品回家,突然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电话:你家房屋失火了!
李萍赶紧回身上楼,物业人员已拨打火警电话,10分钟后消防车到达,消防员跑上楼,将水带接上该层消防栓,却没水。只得下楼,从一楼接水灭火。
50分钟后大火扑灭,但李萍家的物品绝大部分烧毁,客厅顶部烧得露出钢筋,靠近阳台的墙体装饰物也被烧脱落。
经勘查发现,失火原因为外来鞭炮。
为何消防栓无水?次日,物业公司人员回复消防询问: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
消防栓无水延误灭火时机
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李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贻误扑救火灾最佳时机,要求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
经调查,物业公司与李萍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李萍提供被烧物品的部分发票共计8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李萍委托有资质的公司鉴定房屋损坏损失费用共15万余元。
另查明,当年1月31日,物业公司曾向业主通知,明确小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当天还安排保安执勤。火灾发生后,向李萍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二审被判赔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火灾系燃放烟花爆竹等外来火源引发,小区消防栓无法供水,致火情扩大,造成财产损失扩大,应对本次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物业公司赔偿李萍11.9万余元。
李萍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全部财产损失57.5万余元。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萍经济损失18.4万余元。
办案法官解释,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火情扩大,与李萍财产损失的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责,但李萍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