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物协 以案说法 业主会是否有权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会是否有权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案情]20003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某物业管理企业为其开发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入住时认可了开发商与前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0021月,该小区入住率已超过50%,小区业委会收到大部分业主对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投诉。小区业委会成立以后,没有与被告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而是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于某物业管理企业不同意解除,小区业委会以某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差,大部分业主不满意,要求解聘该企业为请求诉诸法院。某物业管理企业辩称:被告早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有物业服务合同,且业主购楼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契约中已订明,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管理企业管理。因此,业主无权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业委会可以应广大业主的要求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故判决原告有权解除服务合同,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

[评析]本案涉及业主大会是否有权终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问题。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法律虽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但同时又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了有效实现业主自治权,法律规定,虽然建设单位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但业主大会成立后该期限对业主大会就没有约束力,即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终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并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本案中,物业管理企业不认真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导致业主纷纷不满。在该小区成立业委会后,业委会依法有权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案法院的判决有充分法律依据。

 
518    2009-04-15 09: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