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价格 鉴证师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120分 72分 法学基础知识 价格政策法规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100分 60分 物业 管理师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100分 60分 物业经营管理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物业管理实务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参加考试人员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