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物业管理师的区别
区别 |
建设部物业管理师 |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 |
实施资格证书制度法律依据 |
根据国人部发[2005]95号“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
2000年3月,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在《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中列出了90个工种,其中就包括“物业管理员”。2001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出《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 ),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随后,对“物业管理员”和“物业管理师”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就在全国逐步推开,并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 |
发证 单位 |
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
级别 |
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
物业管理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准入 门槛 |
执业准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是为了提高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
出题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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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频率 |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一年考二次,时间分别为5月、11月。 |
证书 有效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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