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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国庆60周年之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又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本月施行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物业管理、城乡规划及建筑节能领域。 高院出台两部《物权法》解释 10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物业公司续聘、业主认定、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等做出更加细致的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的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作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还明确,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0月起生效 由国务院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0月1日开始生效,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条例还特别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证人技术导则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证人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出台城乡规划条例 10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依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进行查询或举报;居委会有权对违法建设选煤予以罅;在规划设计前期,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例。 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各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补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同时,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罅,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热潮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天津市修订规范物业用房管理办法 自10月1日起,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集团、建设标准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切实承担起对这一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看护义务。 新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债权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各行业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天津市物业公司退出有新规 为了避免由于物业公司单方面退出小区而引起的社区混乱,天津市自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将实施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在新老物业公司交接前,小区的环境卫生以及绿化等要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负责。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解除合同条件来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就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并积极协助业主大会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10月1日起,修订后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规定,业主可以和物管在物管合同中约定安保责任,一旦签订合同后业主家失窃,物管将按照合同承担责任。条例还衣业主大会权利、业委会选举、前期物业、维修资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是明确,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0%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生效 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要求:首次被写入条例。条例还规定,旧城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尊重村民意愿,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城市、镇、乡、特定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建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个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出台 10月1日起,《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开始施行,《大连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将管理范围扩大到全部类型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将有更高的物业公司选择权;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可不缴纳物业费。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不再续定以及依法解除或者是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若出现物业公司单方面撤离的情况,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建部门委托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负责,物业公司设施和场地需要维修养护的,使用住宅维修基金,没有专项维修基金的,由业主自筹。 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缴费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和由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缴纳。 南宁市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以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提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业主、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节能工作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规定还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要求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用于学生、老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应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