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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对夫妇电动车被盗 物业拒赔难讨说法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民刘女士在燕赵都市网留言反映,称自己和爱人在西美五洲天地买了一套房子,去准备装修时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一辆电动车丢了,而物业公司却拒绝赔偿,“由于小区内地下停车场还没有装修好,保安让我把电动车停放在了小区门口,如今电动车丢了,但物业公司却说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这让我感到十分疑惑。”

指定处存放电动车不翼而飞

     8月20日下午,省会刘女士和爱人王先生各骑一辆电动车去谈固南大街和槐安东路交叉口的西美五洲天地看房子。两人到小区门口后,由于小区内地下停车场没有装修好,刘女士便向门口的保安询问电动车存放在哪里,保安顺手指了指门口马路便道上的一片地方。刘女士平时也是特别小心,生怕电动车被盗,还特意跟保安确定了一下停车地点。

     刘女士和爱人王先生将电动车停放好后,就和装修工人上了楼谈装修房子的事宜,约1小时后下楼取电动车时,发现王先生的电动车不见了。王先生就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赶来后,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一辆商务车行驶至电动车旁时,有人下车迅速将电动车搬上了商务车,然后扬长而去。

两次找物业协商拒绝赔偿

     电动车丢失的当天下午,刘女士和王先生便找了该小区所在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别的小区一天内被盗的小房有十几处呢,丢了个电动车都是小事,没法处理此事。”

  21日上午,刘女士又去了物业公司,找到了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赵先生,“赵先生告诉我,他们只有负责向警方提供破案证据的义务,却没有向业主赔偿损失的责任。”

     刘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已经预交了一年的物业费,共计2484元,并且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书》,“《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二章规定了物业委托管理的服务事项,其中第十一条就规定包括交通与存放车辆秩序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人赵先生坚持拒绝赔偿,说自己从没听说小区丢车辆赔偿的。”

     刘女士对此也是十分生气,表示自己的电动车是今年夏天刚刚买的,花了约2000元左右,况且自己已经交了物业管理费,停车场没有修好完全是他们的责任,而且自己又是按照保安的指定地点存放车辆的,“就算停车库没有装修好,他们也应该看管好指定地点的存放车辆,加强管理才是。”

物业公司:未形成物品保管关系不负赔偿责任

     22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西美五洲天地小区所在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负责人赵先生告诉记者,保安虽然给业主刘女士指定了存放电动自行车的地方,但是并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因此与业主并未形成物品保管关系,因此也就不负有赔偿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二章第十一条“交通与存放车辆秩序的管理”的规定,赵先生说,这一项规定只是为了规范小区秩序,针对车辆秩序的管理,并不负有车辆丢失赔偿责任。

     赵先生表示,他们目前所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立案侦查,为刘女士在小区内4号楼附近暂时找了一处停放电动车的地方,“目前也没有更好的措施,至于门前存放的其他车辆也只能是暂时停在那里,只能靠警察巡逻,加强治安管理。”

 
272    2011-08-23 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