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将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近日,记者从市相关部门获悉,10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业主代表可参加现场查验。
据了解,根据该办法,凡我市2011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房屋,必须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程序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办理资料移交清单,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同时,交接双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将承接查验协议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