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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物业收费新规执行 物业收费基准价未上调

 省物价局、住建厅联合修订发布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自5月1日起执行。物业收费新规有何变化?是否存在涨价?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张毅郭丹

 

最低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月

“我省原有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基本是10年前制定的,此次主要是依据近年来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并了原来管理费和维修养护费,不再单列管理费和维修养护费,与原物业管理费收费合计数一致。

据了解,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价格: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物业,新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原等级标准不变,同样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和多层带电梯三种类型、四个等级,最高收费标准为高层一级2元/平方米·月,最低收费标准为多层四级0.5元/平方米·月。

新修订的《办法》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进行细化。在一至四级中,《办法》从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6个方面,对每一个服务等级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样便于业主就自己居住的小区究竟是哪一等级进行认定。

 

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物业须与业主协商

对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须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照三种类型、四个等级的收费标准,在相应等级基准价和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协商确定的结果。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3部分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物业共用水电费据实分摊,并明确了三个“不得向业主分摊”、一个“公示”:

1、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水电费单独安表计算分摊费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2、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3、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由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向业主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

 

遭遇乱收费可拨12358举报

新的《办法》和配套的收费政策实施后,物价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近期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对不执行新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范围收费、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于已有个别物业公司利用曲解的媒体报道作为物管费上涨依据,未经业主同意,擅自通知业主自5月起上调物管费,物价部门将对这类违反规定擅自涨价的企业予以严查。欢迎广大群众拨打24小时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举报。

此外,记者注意到,《办法》还明确规定,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及费用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修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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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抄表到户率不足10%

新规再次予以明确: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但省物价局副局长董德标日前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我省水电抄表到户的做法已提出多年,然而进展缓慢。以海口为例,目前仍有1700多个住宅小区、34万多户小区住户未能实现抄表到户,抄表到户率不足10%。普遍做法是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使水电费分摊问题成为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的焦点。

 
137    2011-05-04 08: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