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撤出住宅小区的情况时有发生。市房管部门昨日制定出台《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的运作机制。
物业公司正常退出有详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情况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拟提前解除合同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较为详细的程序性、指引性规定。
3种情况不得让物业公司撤离
按照规定,物业管理项目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同一物业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管理。
赶物业公司走业主大会说了算
如果对物业公司不满意,该如何让它提前“下课”呢?《规定》指出,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物业服务费用的投票权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在收到提议之日后1个月内应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提前解除合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的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公司,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赖着不走擅自撤离都将被严惩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拒不撤出物业管理项目,或者强行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按照《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物业公司擅自撤离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其资质证书。物业公司拒不撤出、强行接管、擅自撤离物业管理项目,除了上述处罚外,同时将违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其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