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连丢两辆摩托车
退休职工张先生家住广安门外车站西街,张先生因先后在小区内丢失了两辆残疾人摩托车,且就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原宣武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3500元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理由是“张先生作为业主交纳了公共秩序费和保安费,现张先生的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此事件具有一定过错。”
物业公司被认定有错
原宣武法院查明,张先生自2003年至2008年向物业公司交纳清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保安费。张先生的两辆摩托车先后在小区内丢失并报警。张先生就赔偿问题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张先生第二辆摩托车原价5180元,更换车棚、发动机费用3700元,共计8880元。
原宣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与张先生达成的物业服务约定,导致张先生第二辆摩托车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先生作为摩托车车主,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车辆丢失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据此法院按张先生60%、物业公司40%的过错比例,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