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买的尾盘,凭啥让我补交之前6年的物业费?”杨女士房屋出现漏雨找物业公司维修时,物业公司要求其补交其购房前6年的物业费。6月22日,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表示,物业公司这种作法属于违法,之前的物业费应向开发商追讨。
凭啥多收6年物业费
2004年,杨女士在沈河区大南街怡静园小区购买了一套97.33平方米楼房。杨女士说,“这套房是1998年建成竣工的,因为把西山又是顶楼,在我买之前这个房子一直没有卖出去。”同年3月15日,开发公司给杨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
2005年1月份,杨女士才办理完房产证。杨女士说,“办房产证时,我到物业公司去交纳物业费时,他们不收。后来,物业费也一直没交。”时至今日,杨女士所在的房屋出现漏雨,她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对房屋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则要求杨女士一次性将拖欠的物业费补齐。按规定,杨女士从2004年3月15日至今需交纳2486元物业费。
杨女士说,物业公司让我从1998年交到今年,共12年的物业费,一共4363元。“当时,我就不同意了,我买房子入住才6年,凭啥让我多交6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态度比较强硬,“如果不交齐物业费,就不给维修。”
6月21日下午,杨女士再次找到物业公司协调解决,结果物业公司仍坚持需交齐12年物业费。
业主未入住收物业费违法
针对杨女士的遭遇,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海忠表示,物业公司这种做法属于违法,在2004年前,杨女士所购买的房屋属于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应由开发商交纳。”
杨女士告诉记者,房屋是从沈阳市铁改房屋开发公司购买的,现在该开发公司早已找不到了。6月22日,记者致电怡静园小区物业公司沈阳正丰物业公司经理王西安。据王西安介绍,怡静园小区建完后,开发商就跑了,公司是在1995年接管该小区物业的。
“你认为杨女士没买之前的物业费由杨女士来承担合理吗?”“她没住之前,开发商跑了。我们物业公司也挺难的,本来物业费就不好收,你说开发商跑了,我找谁要去?”“那你认为向杨女士收取合理吗?”王西安没予以正面回答,“这事儿,我们会和领导研究解决,我们会找杨女士解决。”
本报首席记者 王立军 实习生 武元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