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阿珍向福建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金山一高档小区的商品房,并于次年接收了这套房子。随后,她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禁止业主在阳台或露台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如需安装防盗网,只能选用隐形防盗网。物业公司还向全体业主发出装修特别提示和业主户内窗户、阳台推拉门防护安装规定。
此后不久,阿珍向物业公司提交了《二次装修申请表》,并签下《承诺函》,同意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相关规定装修。但在实际装修中,阿珍在阳台上装上可封闭性玻璃。物业公司知道后多次劝阻,并发出限期恢复原状的律师函,均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阿珍告上法庭,要求她恢复阳台原状。
阿珍很不服气,她提出,自己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关于隐型防盗网的部分没有提供样图,没有明确概念,约定不明,这样的合同无法履行。阳台不装封闭式玻璃,将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不肯跟她签订安全保障服务协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应为无效。更何况,阳台是业主专有部分,装在阳台内侧的可折叠无框防盗玻璃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干涉。
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阿珍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阿珍装修阳台时采用了可封闭性玻璃,违反了该协议中关于装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建设部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规定。
法院还指出,物业公司对阿珍的房屋装修行为进行管理,行使的是物业公司管理职责,并未剥夺和限制她对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法院判令阿珍限期拆除阳台玻璃窗装修物品,恢复原状。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