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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房墙壁漏水开发商物业推诿 开发商不履维修义务赔8万

    当前房价飞涨,生存关键的衣食住行中,“住”无疑成为人们最高的消费品,也成为价值最高的家庭财产,许多人甚至把多半生的积蓄都花在了买房上,可是,作为房屋这种特殊商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不仅解决起来麻烦,而且消费者的维权经历也是让人难以忘怀。这不,于先生回想起刚与开发商解决的一起房屋纠纷还心有余悸。

    案例回放新买房屋漏水开发商物业推诿

    2007年,于先生购买了一套毛坯商品房,交付了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同年11月开发商应当交付房屋。可是,当他去收房时,发现房屋内墙壁漏水,于是把钥匙放在物业那里,要求物业修好后再收房。

    半年后,于先生在与物业工作人员一起去验房时,发现不但之前漏水的地方没有修好,还出现了新问题,在客厅顶部有大洞修复的痕迹,燃气灶具的零件被拆得七零八落,卫生间烟道内充满水。物业工作人员解释说,大洞修复的痕迹是因为楼上水管堵了,是从这里放的水。对于燃气灶具等设备缺的零件,物业公司却无法解释,而对于烟道内的水,物业公司则说找开发商问原因。

    谁知,原因还未找出来,烟道又不知被谁凿了一个大洞。于是,为了不再发生其他意外,于先生从物业手中把钥匙拿回来。但几个月过去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互相推诿,既没有找出烟道内充满水的原因,也没有对其进行修复。无奈,于先生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其与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实,但所交付的房屋是好的,质量也通过了验收,有验收报告。同时认可,交付房屋时,房屋确有损坏,其可以进行修复,但修复费用应由业主自己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住宅保修单进行修理,判决开发商向于先生支付屋内设备损失及未及时修理的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律师点评百姓维权可持两柄尚方宝剑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有违约责任,又因房屋已交付,即可依据《物权法》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案中的现象时,业主有两种维权方式:一种是通过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另一种是通过物权保护方式,要求开发商修理好房屋出现的问题并且赔偿损失。作为业主可以选择其一进行维权。

    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自愿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业主履行向开发商支付房款的义务,开发商须向业主履行交付经检验验收质量合格的房屋,同时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及交付业主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期限进行保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房屋出现问题时,开发商应当在90天内及时进行修缮,而恰恰是开发商远超过了90天也未修理。

    此时,本案的于先生选择的是以物权保护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要求开发商修理好烟道,修理好屋内设备,并且赔偿不能入住的损失。因此,法院据此做出了赔偿损失判决,以此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135    2010-04-26 09: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