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从落实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8个方面进行规范。
代收水电暖费须明示严禁物业费捆绑收取
《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对无故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要依法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暖等费用,应向业主明示,且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或将物业服务费与水、电、暖等费用捆绑收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承诺减免物业费促销房屋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部门要将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纳入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范围;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建设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登记;对擅自占用、改变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社区用房者,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不得将责任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减免物业服务费等形式促销,已经作出承诺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未缴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新建商品房由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和方式。业主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前,建设单位不得将住房交付业主使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已售商品房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相应措施,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逐步收缴。 同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管理规范、经营信誉好、服务质量优、业主评价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评定、物业服务招标中予以支持,对管理水平差、服务满意度低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注销资质等处罚,实现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