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我3年没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的服务太差了,单元门坏了都不修。”日前,家住宝应路云溪小区的郭女士在法庭上说,虽然市北法院一审判决她败诉,并判令她支付给中房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近1300元的物业费,但是她不服,上诉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这场官司先后打了4年。
她3年没交物业费了
“我们物业公司是在2001年的7月份同郭女士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我们物业公司为郭女士所在的云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按照每月0.3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青岛中房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法庭上说,虽然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改了名,但是仍然按照之前的合同履行着自己的服务义务,“可是郭女士却拖欠了2005年、2007年以及2008年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说,物业公司在2005年就曾因拖欠物业费起诉过郭女士,因为当时郭女士拖欠了2002年到2004年的物业费,“那次法院就支持了物业公司,判令郭女士支付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可是从2005年开始,她又开始拖欠物业费了,并且欠了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共3年的物业费。”
服务不好为啥交物业费
对于为啥要拖欠物业费,郭女士也有自己的理由。“我家所在的单元门锁、还有我家的智能化开关都坏了,物业公司不来修,我找物业时,他们的服务人员态度还非常差”。郭女士说,正是因为物业并没有给她和她的邻里提供好的服务,她才拒绝交物业费的。
针对郭女士的具体情况,法官说,小区里公共设备的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都有责任,如果有的设备损坏了,可以由物业公司发现后及时维修,也可以在业主发现后向物业公司报修,但是无论怎样,业主也不应该通过拒绝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全体业主均以拒绝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解决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小区的稳定、和谐均无法得到保证”。
服务不好也应交物业费
庭审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郭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按照市北法院的一审判决,郭女士应该向青岛中房信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共3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近1300元。
“可能郭女士所住单元的单元门还没有修好,但这是在某个时间段内出现的问题,不能推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在整个物业服务期间全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法官在庭后解释说,如果物业的服务出现了问题,业主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交物业费。
判决后,法院对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虽然物业公司索回了郭女士拖欠的物业费,但是郭女士等个别业主反映的问题应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水平。(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