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物协 以案说法 承重墙凿眼 一楼住户起诉邻居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承重墙凿眼 一楼住户起诉邻居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因厨房下水道堵塞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小区2至6楼住户一齐对下水管道实施改造,并为此在承重墙开凿过墙眼。一楼住户以此举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恢复原状。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5户居民将因改造下水管道在承重墙开凿的过墙眼恢复原状。

 


  杜某系本市河东区某小区一底商的业主。据杜某称,该套房屋一直由她的儿子付某居住。去年1月,与付某居住在同一楼门的2至6楼住户未经杜某及付某同意,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擅自使用大型开凿设备改造下水主管道,在楼道内开凿直径分别为100毫米和160毫米的两个过墙眼,并从杜某房屋旁的外延承重墙开凿一个160毫米过墙眼,使杜某房屋的顶部、一体橱柜及墙砖等造成不同程度损坏。改造后的下水管道由2楼住户房屋厨房改走楼道至楼外排水,原下水管道废除。杜某认为,5户邻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楼房的使用寿命,经向物业反映未果,杜某及付某提起诉讼,要求以上5户邻居对承重墙开凿的过墙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对于杜某母子所提诉求,被告5户居民均表示,其进行改造是由于厨房的下水管道堵塞后,5户居民多次找付某协商通管道事宜,但付某不予配合,当时临近春节,无奈之下,5户居民才商议将下水管道改从楼外通过,改管道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影响,且由于下水不从原告家通过,对原告还有好处,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各自所有、居住的房屋相邻,产生相邻关系。众被告在就疏通下水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下水管道实施改造,虽系为了满足排水这项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但因改造管道在楼体承重墙开凿过墙眼,改变了楼体原设计,且该改造行为并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给整栋楼的安全造成隐患。原告作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之一,请求对承重墙开凿的过墙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为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妥善解决纠纷,主审法官在依法作出判决后,还从情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法官表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和睦相处,并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在下水管道堵塞后,众被告要求疏通而不予配合的行为实属不该,今后,如遇类似情况发生,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寻找恰当的解决办法,一方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营造和睦的邻里关系,和谐的社区环境。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今晚报》)

 
353    2009-10-19 09: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