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一男子租房开超市期间意外发生火灾,室内物品全部被烧毁。男子以消防系统存在问题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法院判决:
经过两审之后,市二中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应承担30%责任;超市业主对造成火灾有直接责任,自担责70%;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其3.6万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
事件始末:
2007年10月,程某与津南区某小区业主毕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程某承租毕某所有的一套102.33平方米的临街底商房屋,程某将房屋装修后在该房屋经营副食超市。2008年9月4日13时许,超市堆放在西侧窗户外的纸箱着火,工作人员用盆接自来水灭火,在超市购物的一位顾客跑到距离燃烧点4米的消防栓处,但没能打开消防用水,顾客立即报警,此时火已引燃了超市内的物品,室内消防喷淋却没有喷水。津南区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火扑灭。整个过程中,该小区内的消防系统一直没有正常开启,消防设施也没有正常运转。事后,遭受巨大损失的程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以及房屋的建筑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根据相关事实,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程某堆放在窗外的纸箱存在安全隐患时,被告物业公司亦没有进行劝阻,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火灾发生后,消防栓内无水,室内喷淋没能正常启动,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未尽到责任,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对程某损失的产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程某将纸箱堆放在窗户下面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程某超市内的食品多为易燃物品,作为超市经营者应自备一些消防器械如灭火器等,以备应急所需,当火灾发生时,程某用盆接水救火,采取的扑救方式不恰当,也是造成火势增长的一个原因,故程某应承担火灾的主要责任。综上,程某火灾损失由程某承担70%,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对于损失的内容,由于物品已毁,且程某提供的进货票据亦难以剔除已售商品,法院酌情以超市注资资金10万元为损失额度,由物业公司承担3万元。程某主张房屋装修损失,法院酌情定为2万元,由物业公司承担6000元。
该案例给我们哪些启示:
1、《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之一是“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该租户堆放杂物,物业企业只是口头上提出整改,并没有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因此,该物业企业确实存在管理上的责任。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要努力做好“预防性提示服务”。即对于一些潜在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可预测、不可杜绝的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做到事前的提醒,并尽量做到事中的监督。
2、《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防系统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做交接,而且消防栓没有水,不能正常使用。因此,物业公司既没有督促开发商做好这方面的交接也没有履行告知业主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