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6-10 来源: 2009年06月09日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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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严重超标
业主维权遭遇“口头不立案”
本报在5月份报道了北京一些业主到燕郊买房时遭遇麻烦一事,如今业主们的维权行动已陷入困境。昨天(6月8日)下午,业主张女士去河北省三河市法院询问起诉开发商一案时,法院却仍然不予立案,立案庭法官甚至在回答为何不立案时,说“没理由”。
实测面积超11.5% 业主拒绝收房 2007年底,张女士到燕郊购买了某项目的74.35平方米的房子。2009年初,接到《入住通知书》时,张女士大吃一惊,实测面积竟然变成了80.94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高达8.86%,远远超过北京的3%幅度。据张女士介绍,她了解到,同期业主至少有10%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其中面积误差绝对值最高的竟然达到11.5%。 “国家有明文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业主可以退房,如果不退房,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3%以内(含3%)房款由业主补足,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业主。”已为此事研究了半年法律书籍的张女士说,开发商违反国家规定,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要求业主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完全排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向河北省三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退房。同时提起退房诉讼的,有70多名北京业主。 法院不予立案 维权求告无门 据张女士介绍,她到三河市法院提交起诉书已有半月,但该院却不予受理。 看上去很普通的退房争议案,法院为何不受理呢?昨天下午,记者和张女士、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一道,前往三河市法院,探究不立案的原因。 下午2时30分,三河市法院立案庭大门打开,负责立案的法官开始办公。对于为何不给业主立案的原因,法官先是说了句:“没什么理由。”随后又说:“这事你们应当去建设局,建设局管开发商,手里也有开发商的押金。” 赵律师提出,业主们是退房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事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业主到法院起诉,是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合法解决争端,法院依法应该受理。如果不予受理,应该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业主好去中院上诉。但是,法官表示:“没有书面裁定,最近燕郊好几个项目的退房纠纷太多了,廊坊中院说同类案件不用出那么多裁定,等已经出过裁定的案子结果出来,如果确定归三河市法院管辖,我们会通知所有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立案。” 针对此说法,记者与赵律师等人前往廊坊中院,找到该院立案庭崔庭长。崔庭长表示,该院从未对三河市法院说过不给业主书面裁定。 经过一番争执,三河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同意在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而昨天已经是该院收到起诉书的第16天,按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时限只有7天。 不立案仅口头拒绝 公民诉权被剥夺 “作为一名律师,我碰到的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情况很多,而理由也千奇百怪。”赵三平律师说,有一次他去某地法院起诉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立案庭法官答复:“如果你拿到一份不管哪一级法院对这类案子的判决书,并且是判决政府败诉的,我们就给你立案。”还有一次,他去法院起诉出具虚假公证内容的公证处,立案庭法官却说:“人家这公证没问题,你瞎告什么告,不给你立。”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庭只针对诉讼的形式进行审查,而这些立案庭法官,却超越权限,直接对实体争议进行了判断。在实践中,这些不给当事人立案的法官,往往不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答复不立案。 赵三平律师表示,每个公民在权益受损时,都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诉讼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一审法院只是口头说不立案,当事人就无法行使上诉权,因为当事人手里没有凭证,无法证明一审法院不立案。因此口头告知不立案,是非法剥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记者 杨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