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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差可以不交物管费吗

物业服务差可以不交物管费吗

20090608 08:37 来源:网络

·                                 物业服务差,可以不交物管费吗?问题是,什么样的服务算差?什么样的服务算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物业服务差,可以不交物管费吗?问题是,什么样的服务算差?什么样的服务算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要衡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好不好,首先必须搞清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究竟是什么,或者说,业主究竟享有哪一些权利。

平时经常听人说,因为停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物管不肯赔钱,据此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好,进而拒绝交费。网友“xmh1978”拒绝交费,则是因为物管没有积极协调邻里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服务企业,既然是服务,就有一个服务的标准,所担负的义务也不可能是无限大。

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内容进行约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事项,即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究竟包括哪一些?对此,《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上述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的规定还是不够明确。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最近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解释时说得比较清楚。他说,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至于业主的义务,大家都知道,就是依据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将于10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义务的话,业主应该有权拒绝交费。但要强调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有没有履行义务,衡量的标准是合同中的约定,而不是某一个业主的主观感受。至少,话题背景中提到的“没有积极协调邻里纠纷”,不应该是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因为这根本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另外,关于失窃,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复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有重大过错,业主同样没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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